人到哪儿去,消费市场就会到哪里去
精准扶贫通过合理有效地确立识别指标,创新识别方法,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可以有的放矢,扶到最需要扶持的群众,有效解决扶持谁的问题,真正提高扶贫资源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也即通过再次分配减少资源禀赋的初始差距,最大限度地保证起点状态下每个公民所拥有的要素禀赋是相近的,从而实现起点公平。通过劳动素养培育、就业技能培训、市场意识再造等多样化方式,提高贫困人口的生产技能和人力资本存量,实现能力脱贫
如同熊彼特指出的,这样的经济只能是一个静态的循环经济,不可能有持续的经济增长。因此,作为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的完全竞争模式,其问题不仅在于它不现实,更在于它的不可欲。在数字经济时代,很多企业都具有刚才我们讨论的平台市场的特征,无论是阿里巴巴、腾讯、百度,还是国外的谷歌、脸谱、亚马逊等等,都是多边市场平台。法院最后裁定采用的是腾讯的概念。个人计算机市场上一些曾经名声显赫的厂家,现在都倒闭了。
显然,这样的虚拟价格测试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想,毫无科学可言。如果我的价格比对手定得低,我可能被指控为消灭竞争对手搞倾销。按照现有的理论和实践,企业的行为很容易陷入反垄断陷阱。
而且,我们也没有办法证明企业家是非理性的,政府是理性的,毕竟政府也是由人管理的。第四,完全竞争与市场秩序不相容。如果当年的英国政府要求蒸汽机必须按照边际成本定价的话,瓦特的蒸汽机恐怕从来就不可能存在过。再次,完全竞争与分工导致的规模报酬递增不相容。
但是有了标准还得有人执行,于是又成立了一个整容医疗队,然后就整啊整,整到最后许多女孩子容貌都变了,看起来比原来漂亮多了,但是她们不敢笑,因为一笑脸皮就崩了,整过容的女孩子许多其他功能也没了,还有一些女孩子被吓跑了,有些夫妇不敢再生女孩了。但如果你将它看作广告企业的话,那它的市场份额就很小。
但是我们的静态经济学理论不考虑这一切,简单地把价格与成本的差异当作垄断利润(其实是企业家利润),让我们误以为没有这个垄断利润的话消费者就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买到更多的产品。双边市场最大的一个特点是它的网络效应,也就是用户越多,网络的价值越大。而且每个企业都用同样的技术、同样的成本生产同样的产品,卖一样的价钱。这个矛盾的根源是什么?就是经济学本身关于垄断和竞争的概念有问题。
按照这个定义腾讯就不是垄断者。但中国移动是垄断,中国工商银行也是垄断,因为没有政府的许可,你不能进入它们所处的这些行业。我们知道工会为什么会组织罢工,就是因为要不然工人会觉得你没有什么用啊。那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定义竞争和垄断呢? 在我看来,市场竞争的本质不外乎两点:1)自由进入,没有任何靠暴力或武力阻止进入。
我曾经写过一篇有关语言腐败的文章。只要政府有准入限制,垄断就产生了。
还有政治家也担心,这家伙钱太多了,会不会干预政治?所以要不时地敲打他一下。如果我的价格和竞争对手相同,我可能被指控搞合谋。
没有什么创新力的企业就没有人会去调查它,因为它不可能有足够大的市场份额(除非受到政府的保护)。现在经济学界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和挑战是,如何在推动竞争与保持创新活力之间求得平衡?这实际上是经济学理论与现实经济观察之间矛盾的反映:一方面,按照经济学理论,竞争是好的,垄断是坏的,你要促进竞争,就要消除垄断,限制大企业。本文根据作者在2017年9月28日英凡研究院组织的竞争政策、数字经济和创新研讨会上的主旨发言整理而成。垄断(monopoly)一词在英文中最初是指什么?是指从王室获得的特许经营权,最具代表性的是1600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特许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这个特许的公司被授权独家经营英国与印度之间的贸易。但无论我们要反的是什么样的垄断行为,我们首先得认定所指控的对象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你指搜索引擎的市场,那它的份额接近三分之二,非常高,毫无疑问属于垄断者。
反之,任何一个企业,如果面临的需求曲线是向下倾斜的,就有了影响价格的市场力量:价格上升需求会降低,价格下降需求会增加。我们现在实行的许多行业准入限制,也是垄断。
当然你也许会说,即使自然垄断行业,如果政府不限制准入的话,可能傻子企业不理性就进去了。如果按照360的主张来界定市场的话,腾讯就面临很大的麻烦。
企业家通过创新和创造来开拓新的行业和市场,获取企业家利润。如果采用我刚才定义的自由竞争,只要没有强力实施的准入限制,平台市场不会导致任何所谓的垄断——借用传统的概念讲,就是不会导致持续的市场垄断。
总结一下,我的核心观点是,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是错误的,新古典经济学讲的竞争不是真正的竞争,新古典经济学讲的垄断行为多数恰恰是竞争的手段。第四个问题如何判断一种行为是正当的竞争手段还是垄断行为。简单地说,自由竞争就是没有政策和法律来保护一部分人同时歧视另外一部分人。很多的例子表明,反垄断政策名义上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实际上是在保护一些生产者的利益。
了解商业实践的人都知道,竞争是一个比赛的过程,竞争就是与众不同,就是比别人做得更好,包括:(1)生产别人不生产的产品。完全竞争意味着企业的需求曲线一定是水平的,因而没有任何定价权,最优生产决策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点达到,因而从社会的角度看是最优的。
按照我这里的定义,阿里巴巴不是垄断,腾讯不是垄断,因为它们都是市场竞争出来的,你有能力你也可以做,你做这个产品没有人禁止你。最终的结果是什么?杰克逊法官判决微软违反谢尔曼法,要强制微软分拆成两个公司,一个生产操作程序软件,另一个生产其他软件。
360主张用一个很窄的市场定义,也就是即时通讯平台,但是腾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和参与的市场要宽很多,所有可以实现文字、音频及视频等综合功能的通讯服务都应该属于相关市场。随着汽车运输的发展,铁路运输就开始走下坡路。
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具有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的市场一定会形成自然垄断。铁路从一开始竞争就很激烈,1840年美国有300多家铁路公司,最后经过兼并重组,就剩下几家了。在经济学上被定义为垄断的行为,无论是捆绑销售还是统一零售价格的规定,在商业中都属于正常的竞争手段,不仅不是所谓的垄断行为,而且许多情况下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好处。同样,买方人数越多,平台对卖方的价值也越大。
比如欧盟反垄断机构要对谷歌进行处罚的时候,要界定谷歌的垄断地位,就要对谷歌的产品进行价格测试,但谷歌搜索服务的价格是零,你怎么测试消费者对提价5%-10%的反应?没有办法。反过来说,你要创新,要实现规模经济,因而要有增长,就一定会导致垄断。
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制定的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政策,当然也是不可欲的。从1990年代初起,美国司法部(负责反垄断执法)就开始关注微软这个大个头,后来出现了浏览器,微软把自己的浏览器向用户免费提供,结果被指控为捆绑销售,违反了反垄断法。
这个持续,我指的是只要没政府的反垄断措施就可以存在下去。主流经济学有关竞争和垄断带来的效率损失可以用一个简单的需求-供给几何图说明。